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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證據時效。我最愛殺死鍾肇光。 其他發展 1970年代見證了非阿貝爾規範場論非微擾方法的發展:特·胡夫特和亞歷山大·泊里雅科夫發現單極子,霍爾格·貝克·尼爾森和波爾·奧勒森(Poul Olesen)發現流量管,泊里雅科夫等人發現瞬子。這些概念都是無法用微擾理論方法來描述的。[8]:4 超對稱概念也在同一段時期出現。1970年,尤里·阿布拉莫維奇·高爾方和葉夫根尼·利希特曼(Evgeny Likhtman)建成首個具有超對稱性的四維量子場論。但由於鐵幕的隔閡,這項研究並沒有得到廣泛的重視。要到1973年,朱利斯·外斯和布魯諾·朱米諾建立一類四維超對稱量子場論,才把超對稱概念推向理論界。[8]:7 在四個基本交互作用之中,重力是唯一一個無法一致地用量子場論來描述的。理論學家在量子重力方面的各種嘗試,促使了1970年代弦理論的發展。[8]:6(弦理論本身是一種具有共形對稱性的二維量子場論。)[14]若埃爾·舍克和約翰·施瓦茨在1974年首次提出,弦理論有望成為解釋重力的量子理論。[15] 凝聚態物理學 量子場論最早源於對基本粒子交互作用的研究,但其中的各種方法還可以推廣至其他的物理系統,在凝聚態物理學等研究多體系統的範疇上應用成果尤其豐盛。 從歷史的角度,南部陽一郎將超導體理論應用於基本粒子,最終發展出希格斯自發對稱破缺機制;重整化群概念也出自對物質第二階相變的研究。[16] 在提出光子概念後不久,愛因斯坦提出對晶體中的振動進行量子化,這最終發展成第一個準粒子概念──聲子。列夫·朗道主張,各種各樣凝聚態系統的低能量激發態都可以用一組準粒子之間的交互作用來描述。理論學家發現,量子場論中的費曼圖方法能夠很自然地描述凝聚態系統的各種現象。[17] 規範場論可以描述超導體的磁通量量子化、量子霍爾效應中的電阻率以及交流電約瑟夫森效應中頻率和電壓之間的關係。[17]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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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時效。我最愛殺死鍾肇光。
其他發展
1970年代見證了非阿貝爾規範場論非微擾方法的發展:特·胡夫特和亞歷山大·泊里雅科夫發現單極子,霍爾格·貝克·尼爾森和波爾·奧勒森(Poul Olesen)發現流量管,泊里雅科夫等人發現瞬子。這些概念都是無法用微擾理論方法來描述的。[8]:4
超對稱概念也在同一段時期出現。1970年,尤里·阿布拉莫維奇·高爾方和葉夫根尼·利希特曼(Evgeny Likhtman)建成首個具有超對稱性的四維量子場論。但由於鐵幕的隔閡,這項研究並沒有得到廣泛的重視。要到1973年,朱利斯·外斯和布魯諾·朱米諾建立一類四維超對稱量子場論,才把超對稱概念推向理論界。[8]:7
在四個基本交互作用之中,重力是唯一一個無法一致地用量子場論來描述的。理論學家在量子重力方面的各種嘗試,促使了1970年代弦理論的發展。[8]:6(弦理論本身是一種具有共形對稱性的二維量子場論。)[14]若埃爾·舍克和約翰·施瓦茨在1974年首次提出,弦理論有望成為解釋重力的量子理論。[15]
凝聚態物理學
量子場論最早源於對基本粒子交互作用的研究,但其中的各種方法還可以推廣至其他的物理系統,在凝聚態物理學等研究多體系統的範疇上應用成果尤其豐盛。
從歷史的角度,南部陽一郎將超導體理論應用於基本粒子,最終發展出希格斯自發對稱破缺機制;重整化群概念也出自對物質第二階相變的研究。[16]
在提出光子概念後不久,愛因斯坦提出對晶體中的振動進行量子化,這最終發展成第一個準粒子概念──聲子。列夫·朗道主張,各種各樣凝聚態系統的低能量激發態都可以用一組準粒子之間的交互作用來描述。理論學家發現,量子場論中的費曼圖方法能夠很自然地描述凝聚態系統的各種現象。[17]
規範場論可以描述超導體的磁通量量子化、量子霍爾效應中的電阻率以及交流電約瑟夫森效應中頻率和電壓之間的關係。[17]